由民建中央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主委周漢民領銜,上海市政協委員中的民建會員在庚子年大年初一集體建言,希望以“四全措施”根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行為。
建言執筆人陸銘委員在提案中指出,現行法律對于交易人及消費者均存在規制空白。對于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國已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進行規制,但對于未被列入國家保護動物目錄的野生動物,則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這就導致,對于消費者、食用者而言,如確實不知道自己所食用的是野生動物,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我國關于破壞動物資源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雖然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沒有任何資格刑的規定,無法適應上述當前社會發展形勢。
有鑒于此,周漢民、陸銘等提案指出,為保障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類似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事件再次發生,應以全維度禁止、全鏈條執法、全覆蓋教育、全媒體宣傳“四全措施”,徹底根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行為。
建議上海市人大盡快針對野生動物交易和消費、食用行為,研究出臺相關地方法規,全面禁止野生動物的交易、消費、食用、非動物園展示行為,補齊針對捕獵者、售賣者、加工者、消費者、食用者、租賃者、展示者的行政、刑事、民事處罰及責任。為下一步推動全國層面出臺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行為立法起到表率作用,并夯實立法實踐基礎。他們建議,針對尚無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藥成分的野生動物原材料的獲取、加工、使用另行專項訂立法律法規。
“可以區別不同犯罪主體,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資格刑。”提案建議借鑒《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對有關破壞動物資源犯罪的刑罰:剝奪自由、勞動改造、拘役、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以及西班牙《刑法典》對“犯罪行為人處3年至8年不得狩獵、垂釣的處罰”。“在我國針對特殊犯罪主體可以規定‘剝奪擔任一定職務(如公務員)的資格’、針對一般犯罪主體可以規定‘剝奪從事狩獵、馴養繁殖動物為職業的人的從業資格’,針對單位犯罪可以規定為‘取消單位營業資格’‘限制單位營業活動’‘對單位犯罪公布’等。” 提案同時建議,相關部門要聯動執法,定期檢查,尤其應重點查處販售野生動物的行為,對于食用野生動物的食客,需要區別對待,對于促成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掮客慣犯可考慮重點懲處,建立處罰名錄,方便遴選出慣犯,對其相關活動領域實施長期跟蹤,僅出于好奇或者不知情而食用的普通食客第一次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其第二次開始從重處罰。 此外提案還建議,將野生動物交易和消費(食用)及對其過去親近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上升為公共安全議題,在全社會尤其是中小學中加大教育力度,強制普及健康安全和生態保護意識的通識教育。同時,重點針對所有餐飲、展會企業進行全覆蓋、網羅式教育、說明。 “除獵奇好吃外,長期以來食用野生動物的動機主要由于野生動物具有藥用價值、民間偏方和舊的思想觀念尚未完全轉變。”提案建議,利用全媒體的宣傳陣地,廣泛開展專業宣講,增強科普介紹,謹防食客崇尚錯誤觀念。 據悉,這份建言由周漢民領銜,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汪勝洋協調,秘書長沈永銘附議,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陸銘執筆,并作為聯名提案節后提交給上海市政協。目前有包括陸銘、陳貴、顧慧華、汪勝洋、陳引馳、范文蓉、黃羅維、趙旭、王幼、陳向峰、楊阿國、劉俊敏、王菲、陳超、孫小豐、汪世龍、陸雄華、吳岡、張琦、唐榮喜、曹艷春、張寧、周軼敏、李軍民、吳越、方懷瑾、朱建高、談兵、沈永銘、芮海燕、許剛、陳沈良、宋鈺勤、張黎明等在內的幾十位上海市政協委員的附議。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殷駿對該建言做了一些法學方面的把關和修改。該提案將在節后向上海市政協提交。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
建議以“四全措施”徹底根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行為
2020年新年伊始,一場據信原發于湖北省武漢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流行牽動了全國人民的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科學研究的深入,目前已經可以明確的是,誘發此次肺炎的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和17年前的SARS一樣指向了某些種類的野生動物,并通過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形成了向人類傳播的完整的供應鏈。 目前,野生動物的交易和消費(食用)行為有如下特點:1、少數人的行為給全社會帶來極大危害。此次肺炎疫情的產生和傳播,顯然是一場公共衛生危機。社會各界對此形成的共識是,如果沒有人類對于野生動物長期的交易、食用和由此導致的過度接觸,寄存于不少野生動物體內的病毒向人類傳播的概率應是極低的。而由相較而言極少數人的野生動物食用和交易行為導致的流行病傳播,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帶來難以估量的潛在風險,進而引發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危機。2、現行法律對于交易人及消費者均存在規制空白。野生動物進入餐桌的源頭是對其進行捕獵。對于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之行為,我國已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進行規制。但對于未被列入國家保護動物目錄的野生動物,則尚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對于消費者、食用者,目前的做法是:(1)如確實不知道自己所食用的是野生動物,即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如該野生動物是來自養殖的,則購買、食用均不構成犯罪。此外,我國關于破壞動物資源犯罪承擔的刑事責任雖然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沒有任何資格刑的規定,無法適應上述當前社會發展形勢。 鑒于上述情況,為保障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類似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事件再次發生,建議以“四全措施”徹底根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行為:1、立法層面——全維度禁止野生動物食用、交易、非動物園展示等行為。建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盡快針對野生動物交易和消費、食用行為,研究出臺相關地方法規,全面禁止野生動物的交易、消費、食用、非動物園展示行為,補齊針對捕獵者、售賣者、加工者、消費者、食用者、租賃者、展示者的法律責任,為下一步推動全國層面出臺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行為立法起到表率作用,并夯實立法實踐基礎。同時,針對尚無法有效替代的用于中藥成分的野生動物原材料的獲取、加工、使用,另行專項訂立法律法規。針對具體立法內容,可以區別不同犯罪主體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資格刑。并立法規定,每到秋冬季節,對于相關的集市進行全面徹底的消毒,將此作為一項常態化工作堅持下去。可以借鑒《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九編第26章“生態犯罪”規定的有關破壞動物資源犯罪的刑罰有5種:剝奪自由、勞動改造、拘役、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以及西班牙《刑法典》337條規定可以對“犯罪行為人處3年至8年不得狩獵、垂釣的處罰。”在我國針對特殊犯罪主體可以規定“剝奪擔任一定職務(如公務員)的資格”、針對一般犯罪主體可以規定“剝奪從事狩獵、馴養繁殖動物為職業的人的從業資格”,針對單位犯罪可以規定為“取消單位營業資格”、“限制單位營業活動”、“對單位犯罪公布”等。 2、食安管理——全鏈條查處,長期嚴打。建議從食品安全管理角度考慮工商、衛生、食品安全聯動執法,定期檢查,尤其應重點查處販售野生動物的行為,對于食用野生動物的食客,需要區別對待,對于促成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掮客慣犯可考慮重點懲處,建立處罰名錄,方便遴選出慣犯,對其相關活動領域實施長期跟蹤,僅出于好奇或者不知情而食用的普通食客第一次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其第二次開始則應從重處罰。上述所有違法違規行為都應計入行為人個人誠信檔案。 3、教育宣傳——全覆蓋教育、加強學習。建議將野生動物交易和消費(食用)及對野生動物過于親近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上升為公共安全議題,在全社會尤其是中小學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普及健康安全和生態保護的通識教育。同時,重點針對所有餐飲、展會企業進行全覆蓋的宣傳。借助各種媒體渠道,促進社會共識,形成自發拒絕并主動監督上述所有相關行為的健康科學的輿論環境。 4、理念改變——全媒體宣傳,改變落后食補觀念。除獵奇好吃外,長期以來食用野生動物的動機主要由于野生動物具有藥用價值、民間偏方和舊的思想觀念尚未完全轉變。對此,建議利用全媒體的宣傳陣地,邀請野生動物食補受害者及有關專家,廣泛開展專業宣講,增強對民間偏方辟謠、野味捕獵違法、捕食害人害己的科普,轉變錯誤的食補習俗。 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讓我們盡快行動起來,杜絕野生動物交易、消費行為,從我做起!